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現就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故意掩埋公共供水設施;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構)筑物、爆破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腐蝕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聯系供水企業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
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供水企業,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3、禁止擅自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規劃資源部門和供水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遷移、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結算水表。
4、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因特殊情況需要連接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連接;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